但该处位于宝山区的公房是使用权房,陆既怕房子会被判给妻子,又急于将其转成产权房。因此一次到朋友刘先生家做客时,看到一张宝山法院作出的刘和妻子的离婚调解书,不由计从心来。
人采用修改、打字、复印等手法,改造成了其本人离婚的调解书。
陆天易有了这份“民事调解书”,便到房屋交易部门,将房屋使用权“名正言顺”地归到了他的名下,继而又办好了使用权转产权的相关手续。
陆天易有了产权房,应该可以将产权房卖出去换取现金了,但“头脑活络”的他并没有那么做。他把房子“卖”给了朋友沈先生,而事实上,他与沈先生签订协议,房产仍然由陆天易所有,并由陆本人居住,房产证上虽然写着沈先生的名字,但沈并不实际取得产权,而沈向银行的贷款则由陆天易替他归还。
这样,陆天易就用自卖自买的伎俩,通过产权房骗取了银行的一笔贷款资金。
半年后,宝山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许陆天易和方女士离婚,并将该处房产判给了陆天易。而方女士因为一直关注着房产的处置问题,因此在房屋交易后曾了解到陆提供给房地部门一纸离婚调解书,而现在自己又从法院处接到离婚判决书,便带着疑问将两份法律文书送到宝山区法院询问详情。
法官乍一看两份司法文书吃了一惊,细细一看,发现民事调解书的案号似乎有些眼熟,经过调档,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上的当事人并不是陆天易和其妻子,可以确定,这份调解书是一份被“移花接木”了的调解书。于是在民事判决书执行的过程中,法院针对民事调解书这个情况询问了陆天易,陆却硬说这份调解书就是法院针对他出具的。
因为陆天易有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嫌疑,宝山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宝山公安分局查处。宝山公安分局于2005年10月立案侦查。陆天易迫于压力,于同年12月向宝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本案中,陆天易看起来很聪明,手段很高明,其实,他这样的行为实在是愚不可及。国家机关的公文岂是可以随意伪造、变造的?即使陆伪造、变造了法律文书,稍加思考一下,就应该知道在诉讼过程中怎么可能不被察觉?
《刑法》对变造公文罪的刑罚量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陆天易在被检察官提审时也苦笑着称自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其实就差了半年时间,为什么当时就等不及,一时冲动去干傻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