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兆伟诉被告王丽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兆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丽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丽娜经人介绍2003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后又草率结婚,经常吵架、打架,再加上被告作风不检点,时常有家不归,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尤其是今年农历二月十七日被告回娘家后一直没进过自己的家门。2009年5月25日被告到司法部门申请离婚调解,被告因未达到离婚目的,外出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兆伟与被告王丽娜于2003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6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于XX、于XX。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5月25日被告向朱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离婚调解。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与他人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大女儿于XX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小女儿于XX现跟随原告生活。
以上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朱砂镇村委会证明,朱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和睦相处。但是两人都未能妥善处理生活琐事,经常生气吵架,经朱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后,被告与他人外出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于兆伟要求与被告王丽娜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两个女儿均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女儿于XX、于XX暂由原告于兆伟抚养,抚养费暂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于兆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