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
委托代理人肖义和,邵阳二纺机厂劳动人事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邱重南诉邵阳二纺机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大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驳回邱重南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邱重南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邵中民监抗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大法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维持该院(2005)大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邱重南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本院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邵中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重南还是不服,多方申诉,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查明,邱重南系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以下简称邵阳二纺机)装配钳工。1978年8月14日,邱重南在上班时,右手腕被500型齿轮箱挤压致伤,造成右手腕骨折。1988年在装配车间上班时,再次受伤,至右手无名指筋被割断。1993年邱重南被列为职工伤残普查对象。1994年4月18日,邱重南的伤情被邵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评为七级伤残,但邵阳二纺机一直未将此认定结果告知邱重南。2001年邱重南办理内退手续时,要求解决工伤待遇,并于2001年10月通过厂劳动人事部复印了《职工伤残普查登记表》。此后邱重南多次向厂里请求解决工伤待遇,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2005年6月17日,邱重南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邱重南申请已过劳动仲裁时效为由,于2005年6月23日作出80ffucde6?%仲字第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由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一次性补偿邱重南伤残(工伤)等补助费共计6000元;此款限于2008年3月28日前付清;二、邱重南自愿放弃对国营邵阳第二纺织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880元,由邱重南负担。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
邱重南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原一审判决错误,申请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二审调解是在错误判决的基础上调解的,是违法的,而且申请人是被迫的,并不是自愿的,因此,请求再审纠正。
被申请人邵阳二纺机答辩称,二审调解不但自愿而且合法,厂方作了让步,已对申请人作了适当补偿,并已兑现,调解书已执行完毕。请求依法驳回邱重南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