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李友某(矿工)证明送老乡回来即被人拿石头砸了一下,后又被人追打,将其打昏。
2、证人付万某(矿工)证明,其和妻子艾东某、老乡徐德某、徐某国在路边说话时,一个骑摩托的青年过来 ,碰了徐德某的摩托车两下,后他上来打其,二人就都倒在地上,又过来一个男青年,用石头砸了其头部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其回到矿上找矿主张建某,一起来到现场,已有几十个人,下庄村的人撵着其打,其跑到北边山上躲起来,后救护车将其和李友某,胡修某,徐德某送到矿务局医院,听说徐向某被打死在北山上。
3、证人艾东某(矿工)证明同付万某证明情况基本一致,并证明景扶庆领着下庄村的人在坡上骂并说“都给我打,打死了我负责。”
4、证人徐德某(矿工)证明发生争执的过程,并证明其和胡修某,徐向某等人被下庄村的人追打。
5、证人胡修某(矿工)证明被下庄村的人追打的情况。
6、证人徐成某(矿工)证明付万某用手捂着头回到矿上,说被打了,其和张建某,林庆某去看情况,见从村里来的两个人问黑三怎么回事,黑三说和外地工人打架,他们就往上冲,其和张建某拦住,派出所的民警赶到,问怎么回事,黑三喊叫“都上山给我追,出了事,事大事小都是我的。”
7、证人张建某(矿主)证明,矿工付万某被打,其到现场看情况,并劝景扶庆回去,他不听,七八个矿工下来准备打架,正劝工人时,景扶庆领着人冲上来,其因怕被打就往东南边的矿山上跑了。
8、证人景福某(被告人景扶庆之兄)证明,听说其弟弟景扶庆被人打了,其赶到现场,后矿工和村里的人就打起来了,其也跟着上去,下来时见景扶庆满脸是血,就让他去包扎。
9、证人景金某(下庄村村民)证明,听说景扶庆被打,其赶到现场,见景扶庆满脸是血,当时矿工在北边山坡上,村民就往山上冲,其也跟着冲上去,在山上没追到人便下了山。后又和村民去另一个山坡上追打外地人。
10、证人张金某(民警)证明,其接到出警电话后便带领联防队员杨保某等人赶到下庄村,见一男子头上有血。后得知此人叫黑三(景扶庆),与张建某矿上的外地工人打架了,现外地工人被下庄村民追的四处逃窜,还有村民向这聚集。其和联防队员上前劝阻村民不要找事。黑三对附近的人说:“还不去追他们,事大事小都是我的。”后在我们的劝说下黑三去包扎伤口了。
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下庄村民与外地民工发生群殴,一外地民工被打死。接到报案后公安技术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进行勘查。
13、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徐向某系被砍伤右颞部致颅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而死亡;李友某头部创口、右腓骨骨折属轻伤;徐德某系多部位创口属轻伤;胡修某、付万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14、民事调解协议书及收款凭证证明景扶庆家属赔偿徐向某家属人民币90000元。
15、安阳矿务局医院住院病历证明李友某在该院骨科住院112天,入院当天便做清创缝合内固定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