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因道路交事故而引起的民事与刑事案件,从理论和现有法律看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互不排斥,二者的关系不是责任的竞合,而是责任的聚合,但由于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在一个法院内是由不同的业务部门民庭与刑庭来审理的,或由不同的法院不同的业务部门来审理(民事侵权可由侵权行为地、结果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而案件的审理中不可避免产生冲突。
──本案民事与刑事的审理谁先行,还是并行。从理论上讲,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应当先行审理,否则当平行审理。从民事案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有在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其受害人近亲属要求精神损害的请求就不应支持,因本案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支持,当以被告人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依据,故应当刑事案件先审理;从刑事角度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同时结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戚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实践中,只要被告人或亲属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在量刑时,就会给被告人从轻处罚,这说明,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果直接左右刑事审判结果,它要求民事案件先行审理。这种互为因果互为参照的关系,到底民事与刑事案件谁先审理,使得承办案件的法官左右为难。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支持还是不支持。本案民事案起诉在先,刑事公诉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根据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对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要支持的。但是若其后被告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其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与“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相冲突,要不要重新审理而不支持?另外,交通肇事一般为三年以下刑期,追诉时效为五年,但身体伤害时效是一年,受害人或近亲属要主张民事赔偿须在一年内提起诉讼,而界定一行为是否违法犯罪的最终评价只能依据刑事相关法律作出。从这个角度上看,法院应先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确定被告人行为的责任大小及豁免,然后得到明确的刑事处罚结果后,方可进行民事诉讼的审理,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民事诉讼时效已过而刑事仍在追诉期的时效冲突的情况。有意见认为这种情况下,民事案可先中止审理,但在遵循刑事先行的情况下,民事审限一般是六个月,不可能中止三到五年。
同时,在刑事与民事诉讼并存的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地位实际上是很难平等的,尤其是作为被告人一方更是经常处于劣势,调解赖于存在的自愿原则根本无法实现。一是被关押的被告人在信息的获取上远远比不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自诉人,因而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后果缺乏比较正确的认识和估计;二是刑事被告人对刑事处罚往往有一种畏惧感,心理压力大,也影响着他们的调解意志,有时甚至错误寄希望于调解能减轻自己的刑事处罚;三是由于法官自觉或不自觉施加的影响,法官往往将被告人接受调解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一个表现或标准,甚至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因此常常暗示被告人如能接受调解将在量刑上予以轻判,不接受调解将可能受到更重的刑事处罚;四是民事诉讼的原告往往会抱一种乘人之危或出于泄愤的想法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相要挟,漫天要价,分厘必争。因此,在这样的条件和司法解释规定下进行民事案件调解,无论怎样设置程序,都将无法实现自愿、公正与公平。
其次,取消以刑事责任为由,剥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限制。过去,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牵涉的民事诉讼设置了许多制约,其中最有争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代刑法价值理论的进步性就在于它认为刑法在具有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免遭犯罪侵害的同时,强调对个人的保护。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不应剥夺公民赔偿权的行使 .2001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第46条涉及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其中重婚的情形本身就是一种犯罪,故我国对离婚案件当事人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不须考虑对方是否构成犯罪,并且明文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打破了刑事犯罪受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局面,开创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先河。顺应了现代刑法价值观的发展,体现了刑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当然,在刑事与民事并存的情况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最终解决仍有待最高法院作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