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男,1984年7月31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学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顾某、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顾某因故指使被告人姜某在上海市天山一小操场对被害人俞某进行殴打,致使俞某左耳神经性聋,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决定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遇到的法律问题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实践中各地执法不统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民检察院已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在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和解或调解,且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