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服饰行没有出庭,于是法院采信尹某提供的证据(交付风险金凭证),判决服饰行返还服装和风险金。
服饰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服饰行出示了已经粘贴在一起的被尹某撕碎的合同,并附有尹某签字的有关撕碎合同的说明,从而证明了尹某撕碎合同违约在先的事实。二审法院判决服饰行归还尹某100多件服装,但因尹某违约在先,故无权请求返还2000元风险金。
但是不久之后,服饰行再次起诉,要求尹某给付违约金2700元。
本案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服饰行能否基于同一事实再行起诉?本文对此作如下探讨:
一、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双方却有不同主张,能否分别提起诉讼
本案前诉是尹某提起的,虽然纠纷起于撕碎合同的事实,但尹某认为,自己撕碎的仅是证据形式上的合同,作为实际发生效力的合同关系并未撕碎,而且也无法撕碎,因而撕合同的行为不能算是先行违约。服饰行在合同被撕碎的第二天,就收回了场地、扣押了服装,从行为的效果上看,服饰行应属先违约,尹某有权提起诉讼。而后诉是服饰行提起的,服饰行有理由认为,尹某撕碎合同的行为属于预期违约,因为如果连合同都不要了,肯定是不会履行合同了,服饰行收回场地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而服饰行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尹某承担违约责任。肯定双方可以分别起诉的观点所依据的理由是:既然双方都认为是对方违约,就可以分别起诉请求救济。
然而分别起诉的后果却是不能被接受的。该后果只可能是这样两种情况:1.尹某先起诉,并获胜诉判决;服饰行后起诉,也获胜诉判决。此时同一纠纷产生两个相互矛盾的判决,使执行陷入困境。这在程序法上是不被接受的结果,因此诉讼法上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限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行起诉,同时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制约法院不得就已经裁判的事项再行判决。2.尹某先起诉,获败诉判决;服饰行后起诉,获胜诉判决。此时因同一纠纷,一方获双重赔偿,另一方则两次陷入困境,从而导致实体法上的不公平,这也是实体法不能接受的结果。因此,在实体法上,当遇有请求权规范基础竞合时,实体法要求当事人可以选择规范基础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而不能同时主张多个请求权,或者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于同一事实重复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重复起诉或分别起诉因欠缺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