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QNH)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QFE)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QNH 或 QFE 由管制员在发布放行许可、滑行许可、高度指令等许可和指令时一并提供。在设有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的机场,航空器驾驶员也可以通过 ATIS 获取 QNH 或 QFE。
在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规定过渡高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在使用 QNH 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在过渡高度(含)以下穿越 QNH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在使用 QFE 的机场,航空器起飞后在过渡高(含)以下穿越 QFE 适用区域的侧向水平边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在航路、航线区域飞行时,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
在过渡高度层(含)以上飞越机场的航空器,应当将 1013.2 百帕(SPS)对正航空器上气压式高度表的固定指标,并按照规定的飞行高度层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