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民调组织认为案件到了法院,就是法院的事。自己办理委托调解的案件,是在帮助法院做工作,调解成功与否与本部门没有直接关系。对一些矛盾较大的案件、需要花较多的精力和时间的案件不愿意做过多的调解工作。
二是责任不到位。民调组织对法院委托的案件如何调解、由谁调解、怎样考核,缺少相关制度规定,缺少相关奖罚措施。人民调解员对法院委托案件调解数量、调解效果缺少硬性考核指标,因此一些民调人员在调解时缺少责任心和工作目标。
三是指导不到位。人民调解员政治素质、调解能力、法律知识参差不齐,有的缺少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而有的法官委托调解之后指导不够,跟踪督查不够,使一些案件久调不决,影响了审判质效。
为切实推进委托调解工作开展,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调解效果。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委托调解工作。
首先,加强对委托调解工作的考核。法院可以与当地政法委员会进行沟通,每年对民调组织完成人民法院委托案件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每年应当完成委托调解案件的数量,调解成功率、调解结案后上访率等。考核结果可纳入该单位年度综治工作考核的成绩。
其次,加强对委托调解工作的督查。人民法院每月将委托调解案件基本情况报政法委,由政法委登记备案。凡是委托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要求一般在10日调解结束,特殊情况的延长至15日内调解结束。到期调解不成功的,将案件转还法院继续审理。人民法院每月将相关村居、社区、群团民调组织调解案件情况书面报告政法委。政法委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村居、社区、群团委托调解工作进行不定期督促检查。
第三,加强对委托调解工作的指导。法院派出审判骨干指导民调组织建立委托调解工作相关制度,使委托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法院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他们学习法律、旁听庭审、参与法庭调解,提升调解工作能力。
第四,加强与民调组织的沟通。定期召开诉调对接工作会议,将委托调解工作与法官进村居、社区、企业、机关工作一起推进,将民调组织委托调解工作与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一起督查、考核,通过法院与民调组织沟通、协调,共同排查民事矛盾,分析纠纷特点,研究化解对策,推动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共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