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尝试建立简单民商事诉讼预立案制度。即对简单民商事诉讼先由立案庭登记备案,进入准司法程序,实行“先调解,后立案”的立案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发简单民事案件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立案程序,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审理。可以在立案庭设置简单民商事诉讼调解小组或专门合议庭。可以将那些年龄较长、社会经验丰富、待人宽厚诚恳的法官集中起来,专门承担简单民商事诉讼调解工作。这样,既实现了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的分离,排除了当事人的合理猜疑,保障了程序公正,又可以做到干警的优化组合,才尽其用。
2.确立简单民商事诉讼保障机制。设立当事人选择机制和建议调解制度,除当事人自愿选择外,法官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也应当建议当事人进行立案前置调解;主动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将纠纷纳入诉讼调解前置程序。建立专门的调解场所,设立会客式调解大厅,保持温馨、和睦、唯美的人文风格,提供宽松的调解环境;为公开、透明、轻松的诉讼调解提供物质保障。发扬优良传统,探索便利诉讼调解的新机制,实行远程立案、巡回办案、网上调解机制,方便当事人诉讼;设立假日、夜间办案工作制度,方便当事人利用工作之余进行诉讼,缓解工诉矛盾,体现人文关爱;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为当事人减负。
3.尝试建立有限代理制度。现实诉讼活动中,如前所述,因利益的驱动,代理人选择判决而非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为有效推进诉讼调解,有必要对诉讼代理从制度层面上予以适当调控。一是界定诉讼代理准入阶段。即在立案前置调解阶段,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严格控制律师代理诉讼,实行本人诉讼主义,保障当事人亲历诉讼调解程序,自主处分实体争议,缩小诉讼成本,减少诉讼风险。二是限制风险代理,合理确定代理费。如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小额诉讼纠纷等案件不得进行风险代理;必要诉讼代理,由法律法规确定代理人的最高或最低报酬,规范诉讼代理收费,排除因当事人缴纳了高额代理费而妨碍诉讼调解的障碍。
4.尝试建立远程诉讼调解机制。在当今计算机网络高度发达、普及的网络社会,传统的传唤方式已落后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在诉讼调解中,法院应当建立起远程诉讼调解、网上办案的新机制;研究、完善远程调解、网上办案制度,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可以借鉴互联网聊天室的做法,在互联网上开通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庭审(调解)系统,完善庭审(调解)规程。在立案受理时,向当事人告知人民法院的网址,收集、登记当事人的QQ号和邮箱地址。通过网上送达文书,进行网上答辩,交换、确认证据,利用摄像头进行远程调解。
5.优化诉讼调解的外部环境。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应当努力营造有利于诉讼调解的外部环境:一要争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使党委、人大、政府了解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特殊作用。二要重视、支持行政调解与民间调解,调动行政调解的积极性;支持、发挥人民调解、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调解作用,调动民间调解力量,形成社会联动调解态势,让当事人感受到和谐社中调解解决纠纷机制的优越性,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三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理解,加大对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扭转人们对调解即是和稀泥的不良印象,纠正人们的偏见;让公众了解诉讼调解,接受诉讼调解,参与诉讼调解。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