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上审理被告系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中所遇到的困境,笔者提出以下几种建议,以期给今后的审判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中带来一定帮助。
一是提出司法建议书,将法院在审理精神病人案件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反映,希望他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多地关注精神病人的生存生活状态。及时将离婚案件中的精神病人情况通报给他们,使他们提前做好精神病人的安置治疗工作。
二是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村民委员会调解组织的诉前调解作用,化解纠纷。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情绪上都比较激动,采取熟人式调解的方式更能平复当事人激动的情绪,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普法工作,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不愿意签收法律文书、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说明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为只要不签收或不出庭应诉,法院就无法进行判决,殊不知,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进行留置送达、缺席判决等,不出庭应诉更加难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要多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活动,并可以进入村委会或社区委员会发放法律宣传资料、法律读物,播发纪录片等进行普法教育,增加人民的法律知识。
(作者单位: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