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最早源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就我国目前而言,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但是,总体而言,诸多观点在内容上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仅仅是行文措辞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在合理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报酬,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具体而言,竞业限制应该包含一下几个方面:
首先,竞业限制性条款保护的信息应当是商业秘密或者同客户特殊信息有关。竞业限制条款主要保护的对象是商业秘密,这些信息与用人单位具有密切的关系。而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质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内容等信息。
其三,对竞业限制条款对员工的限制。这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员工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与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发生业务关系;其二,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
其四,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期限。对于支付补偿金的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应超过两年。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于超过两年期限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补偿金,劳动者也可以不履行约定的保密义务。其次,支付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于此处是否是属于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此处不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次性给付,应当从其约定。从某种程度上讲,一次性给付更有利于劳动者。
最后,竞业限制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劳动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人生存问题,劳动自由本身往往就涉及公共利益问题,因为正是人类的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行业限制条款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