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窦峰提起公诉,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窦峰和李童的法定代理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窦峰承担对李童数十万元的民事赔偿并约定了支付条件和期限。窦峰母亲许冬晓和姐姐窦霞作为担保人,对窦峰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窦峰被从轻处罚。
就在窦峰获释后不久,他的两名亲友分别把许冬晓和窦霞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偿还他们的借款。许冬晓和窦霞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提出异议,于是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许冬晓把自己的房产抵偿给原告刘某,窦霞的工资也被冻结。
受害人李童仍躺在医院里,用以治疗的赔偿款却断了来路。这时,李童的法定代理人得知上述情况,认为许冬晓和窦霞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而串通窦峰的亲朋好友进行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李童的合法权益,遂向沛县检察院提起民事申诉。
沛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把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唯一证据———当事人的借条,提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书写时间鉴定,鉴定结论为:两张借条载明的借款时间在前,而实际书写时间在后。在证据面前,两名“债权人”都承认是许冬晓和窦霞为逃避承担保证责任,串通他们演出了这场双簧戏。
沛县检察院及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上述两起民事调解案件进行再审。
日前,沛县法院分别作出对上述两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再审决定。开庭当日,原审两名“债权人”分别向沛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徐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处长王铁军向记者介绍说,近年来,审判机关为了推进社会和谐,不断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有的法院甚至以调解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来考核法官的群众工作能力。在很多地方,民事调解案件普遍占到民事案件总量的70%以上,有的地区甚至高达80%。调解结案率的提高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推进了社会和谐。但是随着调解案件的不断增多,也逐渐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和矛盾。一是有些案件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然后通过调解结案的形式来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二是有的法官为了追求高调解率,有时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言语威胁的形式强迫进行调解。三是一些法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导致调解结果有失公正。
王铁军说,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事实上,单纯依靠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很难启动再审程序,难以真正达到实现司法公正、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目的。最让人担忧的是,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有可能侵害没有参与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然而,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救济方式和途径中,却没涉及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
“民事调解用好了,有助于案结事了,化解矛盾,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它像是一把双刃剑。”徐州市检察院分管民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祁树良对记者说,“因此,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对调解案件的法律监督。”
王铁军告诉记者,徐州市检察院近年来一直把调解案件当做法律监督的重点。早在2008年7月,该院就与徐州市中级法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试行)》,明确将调解案件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关于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违反自愿原则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调解案件,检察院可以建议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再审的决定。
仅2010年以来,徐州市检察院就对调解结案的22起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形式实行法律监督,22起案件全部得以改变原调解结果。
而2011年10月29日对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并且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检察院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草案同时规定,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徐州师范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波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旦审议通过,将会大大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律监督,保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检察建议入法,使该制度与抗诉形成一套完整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从而能够达到快速、经济、全方位地纠正错误调解的目的。这意味着民事调解案件的法律监督走向制度化、法治化的道路。
当然,对于“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的规定,张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认识也不一致。有的检察机关认为,只要是错误调解,就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就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