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杰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第三项即支付校验中心培训费用的内容,同时在继续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另提出了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39万余元、疗养费23万元和经济补偿金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郭文杰在起诉书中称,1996年9月他从通用航空公司太原飞行大队调入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工作。12年间他对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飞行近3700小时,并多次获得中国民航总局、中国民航总局交通管委会颁发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然而,郭文杰称,在做飞行员的12年间,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从未与他签订过劳动合同。此外,单位还存在着侵犯其疗养、休假权利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空勤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为期25到30天的健康疗养。但是12年间他只疗养过一次,且时间仅为15天。依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的相关规定,在任何连续的7个日历日内,被安排一次或一次以上执勤期的机组成员,应安排一个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但是,其所在单位飞行校验中心则自行规定飞行员每天均可安排飞行任务。
对此郭文杰解释说,由于空勤人员的工作环境是高空,对身体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飞行员岗位又对身体有严格的要求,因此才规定了相关疗养、休假制度,而飞行校验中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飞行员健康疗养和休假的权利,未能为飞行员提供安全的劳动工作环境。为此,今年3月26日,郭文杰提出了辞职,飞行校验中心未同意其辞职申请。
今年8月,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校验中心为郭文杰办理辞职手续,同时裁决郭文杰支付单位培训费人民币25218元和美元34795.8元。
郭文杰称,其后他的劳动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被中国民航飞行校验中心扣留。他在起诉书中指出,因辞职后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的移交,使他无法另谋工作并取得生活来源,他认为单位应赔偿为此给他造成的工资损失。
对于培训费,郭文杰认为,单位要求的改装费和复训费均非培训费用。对此,他指出,飞行员从学校毕业应具有飞行技能和商用执照,具备商业运输飞行的资格。而单位提出的改装费,只是因为单位的飞机机型与培训的机型不同而进行的转机型训练,从而获得单位所有运行飞机的型别等级后才能驾驶单位的飞机。他认为,这种培训是为了迎合单位的需要,而不是掌握专业飞行技能的必须。而对于复训费,郭文杰认为,依据相关规定,对飞行员进行复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的职业培训。同时,由于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费用的财务票据,因此郭文杰不同意支付培训费用。
记者了解到,在郭文杰向法院提起诉讼6天后,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中心也因不服仲裁裁决,将郭文杰告上朝阳法院。该中心表示不同意办理郭文杰的调离手续,且认可仲裁裁决确定的补偿数额。该中心称,飞行员的缺乏是中国目前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下,该中心一方面尽可能科学安排好现有飞行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另一方面也在积极扩大机队规模以满足发展需要。但是,出于完成飞行校验任务,保障飞行安全的考虑,人员流动要有序进行,因此表示暂不同意郭文杰的辞职申请。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事,该中心也表示今年1月,该中心曾要求与郭文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郭文杰未签。该中心称,他们对于郭文杰在工作上的安排是妥当的,同时还积极为其解决了生活上的困难。目前,这两起案件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