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发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设立继金融、粮食、域名、海事之后的第5个专业仲裁委员会———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 目前,贸仲正在酝酿制定一部《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程序规则》,以期推动专家评判机制运用于建筑争议解决。
与这些年我国建筑业20%的发展增速相当,建设工程争议也明显增多。
当前,我国在建工程总规模已超过16万亿元,同时伴生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市场环境不理想、建设单位资信情况不好、建筑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比如建设单位大量拖欠工程款就是突出问题之一。
以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的经验看,建筑工程纠纷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从招投标开始到签约阶段,从合同履行到竣工验收结算,从交付使用到保修,其间充满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串标、围标、泄露标底等纠纷,有中标后反悔拒签合同、黑白合同、转包合同、非法分包合同、借用资信、让利承诺等纠纷,接着还有进度款支付、费用索赔、设计变更与洽商、材料调价、工程质量等纠纷。到竣工验收结算阶段,矛盾更是集中爆发,有验收本身引发的争议,如质量缺陷、工程数量、质保金等争议,还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然存在的纷争,此时也集聚,集中表现为工程款结算纠纷等。
王霁虹律师称:“现在的建筑争议,已不再是简单地发生在承发包之间,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多样复杂,合同版本越来越多,标的金额越来越大,工程领域也越来越广。”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供人们选择的解决问题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于健龙谈到:“从国内现实情况看,业主和承包商一般不愿意直接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王宁司长则认为:“由于很多纠纷是建设单位欠款或是双方违规签订建设工程合同造成的,因此,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很小,采取仲裁或诉讼,几乎是无奈选择。”
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吗?研讨会上,与会者推崇建设工程争议专家评判机制。
据于健龙介绍,这是一种典型非诉解决建筑争议的机制,国际上通行。这种机制介于诉讼、仲裁,通常由1到3名建筑行业的专业人士组成小组,在很短时间内,对合同当事人纠纷及责任进行评判,提出书面的争议解决方案,被当事人接受并有约束力,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具有终局性。
“由于其伴随工程始终,这一机制一方面可以缓解当事人的矛盾,发挥专业评判优势,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工程继续前行,避免矛盾积累,是一种专业、灵活、迅速的解决争议的机制。”于健龙说。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较为普遍采取这一机制解决建筑争议,如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合同中的争议评判委员会,世界银行施工合同中的争议委员会等,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都已通过立法形式确立这一制度。
曾于2007年在《建筑业务律师国际名人录》有关“全球最受赞扬的律师”评选中胜出的英格兰律师PhillipCapper在会上谈了他个人的看法:“专家评判机制最适用于解决付款纠纷。”
他说,在专家评判机制下,对程序公平性、书面陈词和证据要求都较轻,专家评判员也不担任调解员的角色,专家评判裁决只是暂时具有约束力,整个纠纷可再度提起仲裁或诉讼。其明显优势就是过程需时甚短,裁决往往是可行、务实且顾及商业因素。
“即使纠纷最终走上法庭,法院也会倾向支持专家裁决,有的国家法律已将专家评判机制与付款通知的强制性规定相互配合,在给予有效的付款通知后,只要威胁提交专家评判,往往就足以促使纠纷双方和平达成解决办法。”PhillipCapper说。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庄本信律师说,各种统计数据表明,大量通过专家评判机制解决的争议最终并没有再进行仲裁或诉讼。一些当事人因可以得到较快并且相对便宜的专家评判裁决而得以摆脱困境。“这种争议解决机制通常被描述为粗糙的正义。”贸仲副秘书长王承杰说。
在我国的一些特大型项目中,专家评判机制已经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运用,小浪底是一例。
水利部小浪底建设管理局总经济师曹应超介绍说,考虑到小浪底复杂的工程条件和可能出现的争议较多,在世界银行的建议下,小浪底“争议评审团”1997年4月开始启动。评审团成员3人,都是在施工、合同、法律等专业领域威望非常高的国际人士,他们主要通过听证会就争议提出专家决定,分别解决了承包商提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承包商提出的“工程施工遇到不可预见的条件”索赔以及延期、赶工等争议。这些争议都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
曹应超说:“从小浪底的情况看,专家评判从整体看是公正合理的,并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构建了沟通的平台。”
尽管专家评判机制已在我国有所运用,但还远远未被广大建筑行业同仁认知。业界为此认为,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仲裁机构,应该积极参与推动专家评判机制建立与推广。
据介绍,《贸仲建设争议解决专家评判程序规则》拟适用各类建筑工程纠纷,包括承发包、分包、勘查、设计、监理、劳务、材料供应等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