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发集团须以宝龙为受益人执行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但宝龙集团需向明发支付补偿金额人民币60591,627元。
明发集团6月21日发布公告称,厦门仲裁委员会就明发集团与宝龙之间关于合作项目厦门明发商业广场的纠纷于6月1日作出判决:明发集团须以宝龙为受益人执行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但宝龙集团需向明发支付补偿金额人民币60591,627元。
公告显示,明发集团与宝龙集团于2002年11月8日订立合作协议共同开发厦门明发商业广场项目,并于2008年12月4日订立补充协议,以规管各方于该项目所占的权利、权益、利益及责任。
自签署补充协议以来,宝龙曾要求明发集团加快落实分配项目的若干投资物业,但明发集团对此并不同意。2009年11月25日,宝龙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展开及提出对明发集团的仲裁申索,要求明发集团以宝龙为受益人,按随机分配结果执行向宝龙分配该等物业的所有权登记一事。
公告称,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6月1日就厦门明发商业广场所有权登记作出及批准部分仲裁判决,判决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明发集团须于仲裁判决发出后10日内以执行以宝龙为受益人执行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当局报送及呈交登记所需资料及材料,以及协助及促使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名下。
第二,宝龙须于批准及发出目标物业的所有权证书后5日内,向明发集团支付补偿金额6,059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上述部分判决为有关目标事项的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明发集团表示,已对有关事项采取高度关注,包括编制所有必要资料及材料以加快以宝龙为受益人的目标物业登记,计算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