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武新)三名员工因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提起仲裁而获胜。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御珍舫公司注销。三名员工只得将该公司清算时的清算组成员朱某、王某、曹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昨天下午,东城法院开审此案。
原告代理人说,三名原告原是北京御珍舫餐饮公司的厨师,由于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三名原告向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及补偿金。2008年8月22日,仲裁委裁决御珍舫公司支付三名员工双倍工资、加班费、补偿金,从1.6万余元到2.2万余元不等。2008年9月19日,在该裁决生效后,三名员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现御珍舫公司已注销。无奈之下,三名员工只得将该公司清算组成员朱某、王某、曹某告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清偿责任。
三名员工认为,御珍舫公司在被起诉后变更了股东,在被强制执行后又马上注销,是恶意的逃债行为。三名被告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在明知仲裁结果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三名原告申报债权、参与清算,而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将御珍舫公司注销,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朱某、王某的代理人辩称,被告曹某是公司的股东,朱某、王某只是御珍舫公司雇员,她们受曹某的委托担任清算组成员,二人已按法定程序办理了公司注销手续,履行了公告告知债权人的义务。曹某事先没有告诉二人仲裁结果,她们才出具了没有该笔债务的清算报告,己方不同意原告方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分别如数向三原告赔偿双倍工资、加班费及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