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投资公司在经营期间,因建营业楼及开业经营欠外债1亿元,营业楼和180亩的土地使用权因另案被法院查封。某投资公司早已处于歇业状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固定人员上班。某国土资源局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
对该仲裁裁决是否应该执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某投资公司没有在执行程序中行使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法院则无须对该裁决进行 审查,应当执行该仲裁裁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裁决在认定土地出让金数额上有明显错误,某国土资源局既然收回120亩土地,则不应再收取该土地的土地出让 金,这是明显的“既打又罚”,况且,某国土资源局在没有收取全部的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给某投资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也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因此,对该 裁决应不予执行。
本文虽然援引该案例,但不想对该裁决是否应当执行发表意见,仅仅对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仲裁是民间性质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决,其民间性质决定了仲裁机构的权力受到一定限制,并且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因 而在仲裁过程中的某些事项以及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要法院予以协助。法院的职能要求其在提供帮助时得到查明协助的事项或裁决为正当或合法,以维护国家司法 机关的尊严,保护正当权益,因此,法院在提供协助时,必须运用司法审查权。
一、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途径和范围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