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0月24日晨,“西”轮在概位为北纬36°10′东经121°33′的海面碰沉了“渔3039”号渔轮,12名船员全部遇难。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一切损失。
根据本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申诉人指定沈志成为仲裁员,被诉人指定高隼来为仲裁员;沈志成和高隼来共同推选邵循怡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被诉人×××委托波兰瓦尔他保险与再保险有限公司格丁尼亚分公司为代理,代表被诉人提出答辩。被诉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西”轮与“渔3039”号发生了碰撞,要求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仲裁庭审阅和研究了双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和答辩以及有关的证据,并对本案的一些事实进行了调查;调查所获得的材料转给了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于1984年1月16日在北京开庭审理本案。张为民律师代表申诉人出庭;瓦尔他保险与再保险有限公司格丁尼亚分公司副经理菲加斯基代表被诉人出庭。双方在庭上就是否发生碰撞问题作了补充申述后,仲裁庭宣布了裁决。 一、案情
1982年10月24日凌晨,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海上北风风力3-4级,海况3级。
“渔3039”号与其对船“渔3040”号,和其它几十条渔船一起,在千里岩南侧锚泊避风以后,于10月24日0240时前后启航,前往北纬36°05′东经121°45′一带海区捕鱼。“渔3039”号和“渔3040”号的真航向为116°,航速9节。“渔3040”号在“渔3039”号的后方相距约600米,尾随航行,申诉人方面提供的有关时间各船的情况如下:
0340时左右:“渔3040”号和其它同行渔船先后发现左舷前方有一大船,显示前后桅灯和右舷绿灯,快速向西南方向航行。
0350时:“渔3040”号与该大船相距3海里左右;“渔3040”号仍尾随“渔3039”号继续航行。
0356时:“渔3040”号与该大船进入紧迫局面,打左满舵避让,从大船尾后100多米通过。避过大船以后,“渔3040”号继续按原航向航行。因前面渔船灯光较多,不能辩认其头船“渔3039”号,用预先约定的信号和对讲机联系,但无法找到“渔3039”号。以后,“渔3040”号等渔轮一边航行一边搜寻。
0500时左右:“渔3040”号等渔轮发现“西”轮发出的红色信号弹,“渔3040”号船长意识到“渔3039”号出了事故,便立即转向驶往出事地点。0615时:“渔3040”号驶抵“西”轮附近,见“西”轮船员正在搜寻海面。同时发现海面有鱼筐、暖瓶和苹果等漂浮物。后来看到“西”轮打捞到的“渔3039”号船名片等物品,“渔3040”号确知“渔3039”号已被“西”轮撞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