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轮速遣费、滞期费和吊杆损坏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1987-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339 申诉人×××(以下简称船方),根据1979年1月26日与被诉人×××(以下简称租方)签订的程租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就“金星”轮装港速遣费、卸港滞期费和吊杆损坏的争议,于1984年10月20日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租方退还多扣的装港速遣费和赔付少算的卸港滞期费以及吊杆损坏修理费,外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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