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强化和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法官的中立性和诉讼进程的对抗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在相当程度上正是朝向这一方向的努力:裁判者的职权性和主动性正在弱化(决不是消失),而中立性和被动性得到了关注和强调;当事人的被动性和消极性正在弱化,而主动性和对抗性在不断强化。法官不再是民事诉讼进程中的家长式的主导者,而是超脱于案件之外的中立的第三者和案件审理的组织者;当事人不再是将案件提交法官然后静静聆听且毫无作为也不必作为的从属者,而是在法律的范围内竭力参与诉讼并积极行使诉讼权利、力争维护自己利益的主动者。
在对人的尊严给予格外强调的现代社会,司法改革特别是对抗制改革和举证责任改革对当事人主体性的强调和制度保障乃是民事诉讼法对这一文明趋势的回应。在法官不再主导或包揽一切之后,当事人被从家长式的庇护中抛了出来,当事人成为民事审判中主要的证据提供者。当事人通过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从而使法官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心证。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结果。走出庇护的人们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当然也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动力。虽然久受庇护的人们起初会感到悲伤,因为他竟然成了一个需要自我负责的主体,但当他的证据意识和水平不断提高之后,他就会感到喜悦,因为他已经成了一个可以自我负责的主体。
民事司法改革特别是对抗制改革和举证责任改革,也是国家为了应对大量出现的纠纷给法院带来的压力而采取的重要步骤,是国家的“一种俭省的、经济的治理方式”[10]。虽然证据意识乃是人们对证据价值和运用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会成为司法改革中的制度环节,但我们恐怕无法否认它对司法改革所具有的深远意义。这种意义一方面在于证据意识的提高以及相应的证据的保留、收集和运用,将会大大减少司法运作的成本,提高其运作效率。在追求有效率的司法的背景下,其意义不可低估。另一方面,只有当整个社会的证据意识得到提高,人们对证据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水平以及对证据的运用水平得到提高的时候,对抗制改革和举证责任改革才会真正贴近人们的生活,这种“天助自助者”的制度设计或策略才能获得更大程度的认同。
霍海红(1979-),男,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2004级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注释:
[1] 何家弘:《证据意识漫谈》,载《法学杂志》,1998(3),45页。
[2] 邓晓芒:《文学与文化三论》,28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3]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5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 [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韩朝华译,7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 [法]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34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 [美]弗里德曼:《选择的共和国:法律、权威与文化》,高鸿钧等译,80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7] 钱满素:《爱默生与中国:对个人主义的反思》,3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8] 李猛:《论抽象社会》,载《社会学研究》,1999(1),2页。
[9] 韩少功:《人情超级大国》,载氏著《完美的假定》,141页,北京,昆仑出版社,2003。
[10] 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18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