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下来,重整进展如何呢?仙琚医院何时可以重获新生?这是大家更为关注的问题。而记者后面了解到的情况却感到并不那么乐观,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也并非一定按计划进行。
维多利亚公司对记者表示,现在有的情况还不便披露,因为目前还在资产的接收过程中,如果出现大的问题,如资产的实际状况与医院自己披露的情况出入太大,那他们也可以放弃收购,放弃该计划。
仙琚医院亦表示,目前,虽然资产交接工作已接近收尾,但从法律合同上讲,逆转的可能仍然存在。周世祥说:“合同中给予了对方很大的权利,如他们认为资产的实际状况与我方披露的出入太大,他们可以放弃收购,重整计划就会落空。”
原来,重整方案中载明: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是维多丽亚公司清偿债务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重整计划必须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前提,必须是收购得以实现。这个重整方案中实际包含了两个合同,一个是股权转让协议,一个是和解还债协议,只有当由兴业公司和浙江仙琚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将其所持仙琚医院股权转让给维多丽亚公司,维多丽亚公司才会执行重整计划,帮仙琚医院偿还债务。
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方案就可以因为收购方的单方否决而终止吗?不需要法院的批准吗?该案承办法官刘洋认为,应该是不需要法院再审查,因为新破产法第93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法官:重整制度发端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英美法系国家,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系列特殊法律手段和程序的运用,实现对出现破产原因或有出现破产原因危险的企业的维持和未来事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复苏,进而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它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共同构成现代破产法律三大制度。今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第一次将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引入我国。
简单而言,所谓重整是指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企业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一个重整方案,债权人通过债权数额减让或者债权延迟到期等安排,帮助债务人继续存续,并恢复其盈利能力的一项程序。
记者: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首次确立的新制度,而该案又是首例重整案,那么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什么难以把握的法律问题吗?
法官: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共同构成现代破产法律三大制度,但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在辨识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仙琚医院提出的重整计划究竟是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重整计划,还仅仅是一份由多份协议构成的和解方案,是存在争论的。
重整程序的核心内容———重整计划的拟定与通过,体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妥协、让步并最终达成和解的过程,重整的整个过程充满了和解因素,不仅如此,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还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均是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均为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分配而设,二者均为强制性集体程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均要求法院批准为必要,二者的实施均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正因为如此,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在辨识上存在一定难度。
记者: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区别何在?合议庭最终认为本案应适用重整程序而非和解程序,主要是基于什么?
法官:首先,破产和解的程序价值在于债权获得清偿,以债权人利益实现为价值追求,和解的结果既可能是债务人企业复兴,也可能是企业破产。现实中进入破产和解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已经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和解清偿的结果往往无异于釜底抽薪,导致其经营状况愈加艰难,最终破产的可能性很大。而重整是一种对企业的积极挽救程序,它的程序价值体现在企业复苏,而非债权实现上。也就是说,重整程序中尽管包含债权受偿的内容,而且往往是主要内容,但债权受偿的安排是为了企业重生而设定的,是从有利于企业恢复经营的角度出发的养鸡生蛋之举。本案中,债权获得清偿的条件是仙琚医院重新营业,尽管重新开业不代表立即盈利,但有了新股东维多丽亚公司大量资金的注入,且摆脱了沉重债务负担的仙琚医院,至少可保存续无虞。
其次,重整程序以企业重生再造为目的,因此凡是有利于企业存续发展的方式均可成为重整方案的内容,突出表现为股东利益的加入。在和解程序中,只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是简单的双方利益博弈。而重整程序则包含了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利益关系,这与重整程序的积极挽救功能是相适应的,在公司制度下企业法人摆脱困境,获得重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资本追加与资产优化,因此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投资人调整事项。本案中,仙琚医院的复兴依托于其自身股东的调整,原股东兴业公司和置业公司退出,维多丽亚公司入主,仙琚医院在资本层面发生了彻底改变,而这是和解程序中不可能出现的情况。
记者:该重整案有什么意义?债权人、债务人和股东各能从中实现什么利益?
法官:仙琚医院以重整方式了结债务,实现重生至少有如下意义:仙琚医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如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只能走向消亡。而通过重整保留运营价值、消除破产原因,并最终实现企业东山再起,对仙琚医院来说无疑是更优选择。
而对债权人来说,仙琚医院资产账面价值虽然很大,但变现难度同样不小,如果采取破产清算方式,拍卖财产偿还债务,预估的债权清偿比例约为20%。而通过重整,债权人的平均清偿率达到了41%。不仅如此,仙琚医院多数债权人系医药器械销售企业,而仙琚医院重新开业经营之后,仍然需要大量采购这些产品,仙琚医院的重整成功意味着债权人多了一个稳定的合作伙伴。
对仙琚医院原股东来说,只需以安置职工为代价,便可处理不良投资,卸掉包袱,将资金转移到其他事业上,完成投资优化。而对于有志于医疗事业的新股东,以较小资金投入、较短的时间付出,免去新设医院的繁琐,取得一个优良的投资机会。
因此,可以说仙琚医院的重整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仙琚医院的新老股东来说均是一个共赢的结果。
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在辨识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仙琚医院提出的重整计划究竟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重整计划,还是仅仅是一份由多份协议构成的和解方案,是存在争论的。合议庭最终确定计划方案属于重整计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