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15周年的年度已经过去,2010年已经到来,伴随中国仲裁法而诞生的一些仲裁机构年届十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公民就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已是花季年华,又辛勤工作获得仲裁费收入的仲裁机构们能否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赋予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开展仲裁业务呢?这个问题已成为时下仲裁人热议的话题之一。仲裁机构的独立当包括人、财、物的自立。应当有完备的人员任命选拔机制,自主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自己的经营办公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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