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制度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进行辩护的机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精神,我国的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有以下几种:1、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3、未成年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5、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能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其中第1、 2和3种情况属于人民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形式,学理上被称为强制指定辩护或者应当指定辩护。而第4、5种情形则属于法院可以指定辩护范畴,被告人能否得到法律援助要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因此也被称作任意指定辩护或裁定指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