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6年5月17日上午,在浙江省嘉善县*镇**村发生了一起血案,55岁的残疾村民沈*兴用铁质钉耙将65岁的邻居沈*寿砸死,之后又用铁钉耙将闻讯赶来的沈*寿女儿沈*芳砸成轻伤。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沈*兴提起了公诉,遵照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的指定,本律师“有幸”担任被告人沈*兴的辩护人参与了诉讼并向法庭提出了具体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量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部分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决定对被告人沈*兴从轻予以处罚。2006年10月24日,嘉兴市中级人法院公开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兴因邻里纠纷与他人发生争执后,以持铁耙打头部的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至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兴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沈*兴表示服判,至此,这起杀人血案的司法审判程序宣告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