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鑫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晋刚刚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晋刚刚的同意后,担任上诉人晋刚刚的辩护人,我们经过阅卷和必要的调查、了解,认为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供审判长和合议庭参考、采纳:
一、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违背本案事实,对被告人显失公平和公正。被告人的行为是实施正当防卫,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