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在本案中,XXX与本案中的被害人XX素不相识,因交通问题,与被害人XX同行的YY先与XXX发生争执,并由YY先动手打被告人XXX。双方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XXX的近视眼镜被打在地上,被害人XX趁XXX近视眼镜被打在地上之际,殴打XXX,用手揪XXX的头发。当时是晚上七八点钟,四周一片漆黑,没有近视眼镜且高度近视的XXX,在什么也看不清楚,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面对XX的突然袭击,本能的进行防卫,用拳将XX打伤。当时,XXX没有看清被害人XX,也没有伤害XX的本意。打伤XX的行为只是出于XXX防卫YY殴打的本能反映。因此,在本案中XXX并没有直接故意对受害人XX进行伤害。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二、本案中,XXX的犯罪情节轻微。在本案中,XXX没有使用任何凶器,面对XX及YY两人的殴打,XXX只是用手去防卫。虽然XXX的防卫行为造成了XX轻伤的结果。但XXX的犯罪情节轻微。本案中XXX的行为与流氓打架斗殴性质完全不同。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结合XXX情节。给予XXX从轻处罚。
三、本案中,被害人XX及YY有明显的过错行为,是被害人挑起、并制造事端。XXX的行为显属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XXX的行为符合本条法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发案后,XXX并没有选择逃跑,而是打电话报警。XXX在侦查与审判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交待本案事实,有坦白的行为,口供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都较强,这证明XXX愿意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示。
五、XXX在案发后,为被害人减少痛苦,积极委托家人、本律师与被害人联系,并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已经进行了巨额赔偿。该行为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综上所述,被告人XXX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但黄立军的行为显属防卫过当,并且本案中被害人XX、YY有严重过错,对本案造成的危害结果,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