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朱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朱某的辩护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证据及有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朱某犯伤害罪的事实与实际不符,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刚才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看,各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之处。受害人及同吃饭的证人和饭店老板娘都试图证明这样一个情节:因被告人修车声音大引起争执,平息后,被告人同另一人或二人或三人手举凶器再次返回行凶,造成杨某和张某受伤。这个事实如果能够认定,朱某必然是故意伤害行为。但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杨某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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