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xx系投案自首。张xx砍伤黄xx后,就自己主动到派出所,对公安干警如实交待了砍伤人的犯罪经过,依据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张系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 张xx认罪态度好。无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起诉阶段还是今天法庭审理阶段,张xx均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深刻的悔罪意识,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3、 张xx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张xx能真诚悔过,并积极赔偿,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并赔偿受害人赔偿金17000元。
4、 本案起因系家庭邻里纠纷引起,主观恶性不大,与社会上打打杀杀的恶性伤害案件具有明显不同。因邻里纠纷,加之中午与几个朋友喝了酒,这才拿刀去伤害人。这是本案的起因,说明张xx主观恶性是小的,是令人同情的。
5、 本案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双方达成了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总计17000元的和解协议,并实际赔偿17000元,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赔偿。同时受害人还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和法院对张从轻处罚处以缓刑。
6、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高法、高检、以及司法部的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