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查明案发时是受害人非法持枪,强行闯入高泽家后,又分别用足以致人死亡的双管猎枪指向高泽、张忠俊及被告人,并以威胁的语言强使被告和张忠俊不得干预与高泽之间的事。之后,受害人又用上有子弹的双管猎枪对着高泽欲开枪。在此关头,高泽用手将枪管拨开才免除了被伤害死亡之后果。受害人在开第一枪后,高泽、被告人及张忠俊上前而夺枪,在夺枪和扭打的情况下,首先是高泽的抓枪管和用小板凳打受害人,张忠俊随后夺枪,被告也从后面抓枪并护着受害人免遭高泽的殴打。在抢夺中,首先由张忠俊之口呼出:“走火了,走火了。”随后受害人就倒在被告怀里,之后放之于地。被告在几个人夺枪扭打过程中,始终与受害人紧贴在一起,手没有受离枪管,直至受害人倒在其怀里时才将受害人放之于地,又将枪放在墙边,并 交待高泽之妻,等公安人员来后交付,任谁不给。之后,抢救受害人的过程,也清楚地说明被告即没有夺下枪后的伤害行为,也没有夺枪时的伤害行为,更不存在伤害受害人的故意。庭审中仅以张忠俊声称(即是案中人,也是夺枪人,还是第一个声称“走火了”)是被告手持猎枪开枪伤害被害人,就对被告定罪科刑,绝对难以服人,为此,仅以张忠俊的孤证,而认定被告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显然不足以认定,而且张忠俊清楚地陈述是他感到手中一紧,枪离手的同时,听见枪响的。那么张忠俊绝对没有时间和时机看到被告夺下枪又双手持枪将受害人击倒,所以,张忠俊的证词即不符合实际,又相互矛盾,因此不足以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