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按照法医学原理,脑干挫伤的病人在脑干的组织切片中应发现:(1)脑干挫裂伤。脑干损伤部位的神经组织连续性遭到破坏,局部有出血、水肿,可合并脑神经及神经纤维挫伤和撕裂伤。(2)脑干点状及灶状出血(本案仅见几个红细胞渗出);(3)脑干软化。即脑干局灶性组织缺血。随后则出现大量的格子细胞,吞噬并清除软化的坏死组织。而本案脑血管周围仅有几个红细胞渗出,而没有脑干挫裂伤及脑干软化的表现。故认为叶系脑干挫伤缺乏事实依据。
第二、两鉴定书犯了把脑干点状出血与脑干挫伤等同起来的错误。据司法部司法所的鉴定时所见,死者叶志操脑干的组织切片中见血管扩张(据了解,法医仅见到血管边几个红细胞)。点状出血系血管扩张渗出所致,是死者常有的表现,并非是脑挫伤造成的。
第三、市中院法医鉴定书认为脑干内的局灶性出血系脑出血管的摩擦与撕裂造成的。本辩护人认为,该观点没有任何客观事实依据的,既然脑血管的撕裂,那么撕裂口何在?没有撕裂口,何来脑血管的摩擦与撕裂。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
第四、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认为,叶志操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肺、肾出血均系钝物打击所致。这一认定也是完全错误的,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多是擦伤,系叶死亡后尸体被拖拉所造成的,肺、肾出血系猝死症状。
第五、市中院法医鉴定认为本案抑制死难以成立。本辩护人认为是错误的,具体理由见第二大点。
第六、胸腺淋巴体质急死学说,虽然近100年来,医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客观事实上,国内一直来仍旧陆续有胸腺淋巴体质猝死的报道,浙江医科大学法医学教研室和病理解剖学教研室对40多年来遇到的胸腺淋巴体质猝死14例进行死因分析,其中11例与胸腺淋巴体质有关。在医学界对胸腺淋巴体质急死学说有积极肯定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市中院法医鉴定却对叶死亡断然排除其与胸腺淋巴体质无关,其鉴定科学性何在?
第七、司法部司鉴所鉴定是权威鉴定,鉴定法医仔细观察送检标本,综合案件情况,作出符合法医学原理的鉴定,认为叶志操脑干的小灶性出血难以认定为死亡原因,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认定的事实及鉴定的科学性,所以法院对该鉴定结论应予采纳。值得指出的是,该鉴定书是控方移送到一审法院的,并非是辩方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是辩方提供的证据,是错误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项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本案在对鉴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竟然由中院法医室鉴定,违背了上述规定,其鉴定结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