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要求: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而且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在本案中,当被告人何某某向蒋xx索要欠款时,双方是没有任何激烈的争吵,更没有任何的侵害行为。相反,蒋某却不分青红皂白,从车厢中取出橡皮棍冲到被告人何某某的身边,直接就用橡皮棍打击被告人的头部(证人蒋x、胡x的证词证实),同时,蒋某大声叫喊蒋xx一起殴打被告人。于是蒋xx拦腰抱住被告人,蒋某用橡皮棍继续打击被告人。而在被告人挣脱了蒋xx、蒋某的围攻,往xx路方向退避时,蒋xx、蒋某紧追其后(证人蒋x的证词证实),蒋某继续用手中的橡皮棍打击被告人。在蒋xx、蒋某紧追了10多米路后,被告人才取出了弹簧刀。由此可见,蒋xx、蒋某的不法侵害是存在的,而且是客观现实存在的。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它应当限定在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在本案中,蒋某从车厢中取出橡皮棍打击被告人的头部后,蒋xx拦腰抱住被告人,随后,蒋某用橡皮棍继续打击被告人。而在被告人挣脱了蒋xx、蒋某的围攻,往xx路方向退避时,蒋xx、蒋某紧追其后并继续用手中的橡皮棍打击被告人。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并加以使用是在蒋xx、蒋某的紧追不舍和橡皮棍的殴打之下实施的。由此可见,蒋xx、蒋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进行,而且尚未结束。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在本案中,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后,转身往紧追在身后的蒋xx、蒋某胡乱挥动了几下。当时,被告人的目标是明确的,即就是蒋xx、蒋某,而客观上也正是蒋某受到的伤害。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包括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和防卫目的的认识。在本案中,被告人是在蒋xx、蒋某围攻以及紧追不舍的殴打中使用弹簧刀的。当时,在被告人的头脑和意识中,“对方是两个人,有棍子,对我进行围攻殴打并且穷追猛打,而我只有一个人,并且光着身子,他们对我的侵害是严重的,也是紧迫的,甚至是有生命危险的。”于是被告人取出了弹簧刀。在被告人取出弹簧刀后,他从左侧向后转身往蒋xx、蒋某胡乱挥动。此时被告人的目的是非常明确的:你们这样子的追我,我用刀了,你们总该害怕了吧。可见被告人使用弹簧刀的目的是想吓唬蒋蒋xx、蒋某,并用来阻止蒋xx、蒋某的穷追猛打,迫使蒋xx、蒋某停止对被告人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