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既然是故意伤害,其主观方面必然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吕XX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两者都不是!我们从起诉书中看到的却是“2001年12月2日晚8时许,被害人李X坤听苏X兵讲吕XX要打他,……将正在上网的吕XX拽出。在网吧门前,在谈话过程中,李X坤用手轻打吕XX的脸,后金X伟、王X健等上前打吕XX。”谁在故意伤害,在此已描述的十分清楚,这里只有李X坤等人的直接故意。从起诉书中我们丝毫没有看到吕XX有伤害别人的主观故意,何来故意伤害呢?另外,起诉书中只是指出吕XX“随即用携带的水果刀将李X坤、金X伟捅伤”。那么指控吕XX犯故意伤害罪的依据,只能是李X坤、金X伟的伤害结果,有伤害结果就一定能推断出是故意伤害吗?这种以结果倒推主观动机,在逻辑上也是讲不通的,是不是故意伤害,主要看其行为是不是符合故意伤害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不能单纯从结果上加以分析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