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我们得知:14915号船,2008年7月16日办理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手续。1125号船在2008年7月17日办理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手续。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证明了,2008年发放的钱款,实际上是2007年的柴油补贴款。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县农委对XX的回复2009年3月4日)还证明:上级无任何文件下发。
那么在被告人已经拿到了柴油补贴款后,公诉人以国家在这之后下发的,但并没有下发到县一级的文件来指控被告人犯罪,其法律效力何在?况且,在这些文件里,也并没有规定被拆解之船的渔民不能申请柴油补贴款。
反过来说,即使被告人申请了,批准权在县市两级政府,你完全可以不予批准呀!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根据国家政策,提出申请,国家予以批准,并将补贴款转入被告人账户,反过来又说被告人犯罪,犯了贪污罪。
此款,是国家批准给被告人的,被告人在申报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造假、制假、涂改有关证件的行为,没有任何的犯罪行为,也没有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共谋骗取的行为;
国家有关文件也没有规定拆解之船的所有人不能申报柴油补贴。
因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