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犯抽逃资金罪不能成立
1、起诉书指控了两个罪名,一是抽逃资金罪、一是虚报注册资本罪。既然指控了嘉源公司(其后身是安格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并且起诉书也说的很清楚,一个亿在验资的当天就归还了,那么应该说安格公司的帐上是没有钱的,应视为是一个皮包公司。既然没有钱,既然是一个皮包公司,又何来的资金可以抽逃?
2、起诉书在第一节中指控:丁旺公司(后改名为中经公司)注册一个亿,抽逃占应出资额的97.23%。可在公诉人提供的“关于上海安格投资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的审计报告”的第6页第二自然段中清楚的写着:至2002年8月31日止,中经公司帐面反映的对外长期投资有: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500万元;武汉中经置业800万元;新疆广通300万元;上海大唐546万元。审计报告的第18页(3)中记载中经公司和和胜公司及个人名义持有已被冻结的价值为13184.49万元的股票。既然已抽逃97.23%,又何来这么多钱用于投资?何来这么多钱用于股市?
起诉书在第二节中指控:被告人从正帮的6800万元注册资本中抽走4000万元。但是公诉人提供的“关于上海安格投资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的审计报告”的第19页中却清楚的写着“正帮网络公司投资民丰实业6845.89万元”。那么这些钱又从何来?
起诉书在第三节中指控:上海翠德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被抽走1395万元,但是公诉人提供的“关于上海嘉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情况的审计报告”的第15页上却明明白白的写着”截止审计报告日, 上海翠德公司资产合计1645.41万元,负债合计642.07万元。” “关于上海安格投资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资产负债的审计报告”的第19页中又清楚的写着“张家港翠德公司帐面在建工程款数2320.67万元,系已支付的58.9亩张家港土地款及预付工程款。”那么这些钱又从何来?
起诉书例举的这三节事实,从起诉书、从控辩双方提供的审计报告都能很清楚的看出,中经投资公司、正帮公司、翠德公司其所谓的“抽逃” 都是在集团内部的划帐,应该是一种正常的往来。刑法意义上的抽逃,是一种抽回其出资的行为。而中经投资公司、正帮公司、翠德公司既有资金的划出,也有资金的划进。从上海司法会计中心的查证可以很清楚的说明这一点。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安格集团的章程规定,安格集团相关公司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使用。安格集团多家关联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均为朱某。(摘自公诉人提供的复会师业[2003]第215号审计报告)这就是说,安格集团及其所属公司的资金是由集团统一调度,集中使用。因此他们这种资金的划进划出,显然是根据集团经营的需要,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抽逃。
公诉机关之所以会答出三家公司“抽逃资金”的结论,是因为其提供的两个审计报告只审计出项,不审计进项。从这两个审计报告中我们只能看到资金的划出,而看不到资金的划进。两个审计报告完全忽视了没有资金的划进,又那来资金的划出。这是其一。其二,做审计之事务所是带着有罪推定的概念,提供了两份失却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并超越权限的直接指控了被审计公司涉嫌抽逃资金和虚报注册资本罪。
国有企业缺乏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可以找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民营企业不可能享受到这一待遇。目前在民企普遍缺乏金融支持,获取资金的渠道相当有限的情况下,安格集团作为一家民营公司,在市场中打拼就要完全依靠自己的运作来盘活资产,自己为自己造血,以最大限度、最低成本的用好自己所拥有的资金。资金由集团统一调度,集中使用是他们唯一可采用的办法。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绝大部分的集团公司都是采用这种统一调度,集中使用自己资金的办法。很多集团公司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就很能说明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