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在经本院审理查明中称: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表、登记表(1993年、1999年、2001年)证实外投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均证实外投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2000年4月6日 财管字(2000)116号第四条规定: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第三十五条规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1、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没有在潮安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过登记,因此潮安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没有向他们颁发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之所以会存在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表、登记表,这是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说白了就是廖钰文)为了应付工商注册年审的需要。(吴道文的证词证明了这一点)且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能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3、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成立于1992年,这是一个大办公司的年代,为了经营上的方便,想方设法注册一个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是当时的普遍做法。因此,在对公司性质的认定上,不能只看营业执照上是如何填写的,而因看公司的资金是谁投入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4、在控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中都不能证明国家对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进行过投资,在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词中(王丽)证明,所谓的200万元注册资金根本没有到位。
5、廖某某的供述、一审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的启动资金和经营资金完全是由廖某某自己筹措,甚至向银行贷款都是由廖某某拿自己的房子做抵押。
6、所谓的主管部门,一不投资,二不参加管理,三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按约收取管理费;公司的资金、生产资料全部由廖某某承担,这种公司名为国有,实为私有。
依据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完全应该认定潮安县外商投资服务公司不是一个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