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叶某分别是某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2001年7月13日晚,被告人王某召集被告人叶某等村民委员会成员开会,研究将该村所有的两片杨树林砍伐出售,用于清偿本村所欠的债务。会上,与会人员对砍伐出售杨树均没有异议,并决定两片林木总的售价为人民币7000元。次日,被告人叶某联系买主朱某,收取了朱某3500元后,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朱某砍伐树木115棵,合计30余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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