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立法上承认单位犯罪经历了从1981年李济玲等在《上海司法》上发表《应当重视对法人违法与犯罪处理》一文首次提出单位犯罪开始;到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再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立法、罪名、刑罚的确立过程,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何谓单位犯罪,法学界众说纷纭,各持己见。笔者根据新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相关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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