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以特殊的行为方式实施的达到特定数额或危害后果的犯罪,其构成要件较之其他刑事犯罪要复杂得多。因此,侦查中必须把握犯罪构成的法律要件,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确定侦查方向和重点,实施侦查行为,收集有关证据。例如,侦查受贿案,除了查明送、收财物的事实外,还要重点查明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职责范围是什么,收受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有无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同时,由于案件情况千差万别,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界限又异常复杂,因而每个案件在犯罪构成方面都有一个或数个关系到罪与非罪需要着重查明的关键问题,侦查取证工作特别要紧扣这些关键问题进行。侦查以“借”的形式出现的受贿案,必须查明财物往来时双方的关系,行为人是否确需借钱以及钱“借”得后的去向,“借”字是什么情况下说的,借据是什么情况下写的,以判明该钱的性质究竟是借贷还是以借为名的受贿,如此等等。如果侦查人员对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对其中关系受贿罪的关键问题理解把握不准,不能紧紧围绕构成要件特别是关系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侦查取证,侦查工作就会不得要领,造成事倍功半、劳而无功甚至办错案的结果。
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采用技术性侦查手段进行秘密录音、秘密摄像、监听权,对可能的职务犯罪者进行事前监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十条规定的特殊侦查手段第一项规定:为有效地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其本国法律调度基本原则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机关在其领域内酌情使用控制下交付和在其认为适当时使用诸如电子或者其他监视形式和特工行动等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并允许法庭采信由这些手段产生的证据。[5]检察机关则应强化侦查机构和侦查手段,对于重大职务犯罪嫌疑果断立案,既避免轻易打草惊蛇,也防止犹豫不决贻误战机;既要注意依法保障人权,也要勇于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提高对外逃人员的监控能力。同时,加强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性立法,逐步建立起“打击、预防、没收、惩治”并重的运作机制。通过这种防范体系的建立,让职务犯罪者及其同案人一旦被查出后无后路可退。
注释:
[1] 周洲,滕志强著:《职务犯罪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版 第24页 。
[2] 王云海著:《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 92页。
[3] 周洲,滕志强著:《职务犯罪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版第28—29页。
[4] 周洲,滕志强著:《职务犯罪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版2003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