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必须认识到,目前缓刑适用的硬性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犯罪人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这是个“硬杠杠”,法院一般不会突破。但另一个适用缓刑的条件却比较“软”,如:“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才是导致个别法院“滥用缓刑”的最大漏洞所在。真正把可能被滥用的“漏洞”堵住,不可能因为多了一级检查院的审查就能解决。
一、在增加上级检查院对职务犯罪“审查权”同时,最关键的还是从制度性预防着手,不妨从修订缓刑适用法律规定入手。让可适用缓刑的“另一个条件”刚性起来。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就有有过明文规定,如在1996年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让上述规定真正执行起来,亟待从《刑法》和量刑方面构筑起另一道“防火墙”。
二、《规定》共十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明确了对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的法律监督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内部工作机制;规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范围;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责任主体;确定了同步审查的程序;规定了同步审查的重点;规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出现意见分歧的处理方式;规定了研究协商程序;明确了同步审查的责任追究等。
三、《规定》指出,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是同步审查的主要责任主体,上一级检察院负督促和制约的责任。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庭审后,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应当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报送上一级检察院;有量刑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报送。地方各级检察院收到同级法院作出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意见书和量刑建议书后,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审查。收到下级检察院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书后,应当立即审查。
四、《规定》确定了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的八方面内容,如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情形;案件定性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错误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等影响公正判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