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价值观错位。这是造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看守所监管干警虽身在大墙之内,但不可避免也受到影响,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的唆使下,将权力异化为捕捞私欲的工具,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
(二)执法观念淡漠。监管民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滥用为个人的“私用资产”,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逐渐形成“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犯罪链条。
(三)生活环境缺失。大部分监管场所建在远离城市、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管干警特别是那些第一线的干警,工作环境较差,文化生活匮乏,大多数基层监管干警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禁锢在“三点一线”上,与大墙为伴,与嫌疑人为伍,过着“苦行僧”的生活,一旦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和社会上灯红酒绿的生活环境,就有可能“眼花燎乱”,以至“把握不住自己”。另外,警力的不足及岗位的特殊性,使得部分民警长期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时间一长,其身心必然负荷过重,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放任不管。
(四)执法监督乏力。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尽管看守所在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会见、提审、出所、值班巡视等各个执法环节均有制度约束,但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由于看守所的相对封闭性,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使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很弱,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产生创造了土壤和条件。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作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看守所监管干警在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监管干警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强化教育,提高队伍的免疫力。在监管干警中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教育;密切联系群众的思想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每个干警都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一心为民、两袖清风”,牢固地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则应该把思想政治工作分解、量化成可以看得见、摸的着的具体指标,与每个监管干警的岗位目标责任挂起钩来,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衔接起来,力戒空洞说教,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搞“两张皮”,真正从思想上铲除职务犯罪的土壤,铲除职务犯罪的根基。
(二)强化预防,增强干警拒蚀力。检察机关要通过驻所检察室这一窗口配合看守所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做好监管干警的犯罪预防工作。要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经常对民警进行思想道德和政治法律教育,增强民警反腐防腐的能力。针对针对监管岗位的实际,开展“以案说法”,利用监管场所系统内部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全国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来告诫、警示监管干警,让他们吸取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教训,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古训,绷紧遵纪守法这根弦,晓之以情,动之以义,释之以法,让他们“不愿犯”,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
(三)强化监督,保障制度抓落实。应该说目前的看守所都有了比较健全的制度,关键就要狠抓落实。在执行制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机构、健全监督网络,形成领导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内部和群众监督等互相配合的比较完整的监督体系。强化检察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驻所检察作用。驻所检察人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发现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前兆,抓早抓小抓苗头,同时要积极与公安督察部门密切配合,掌握全面真实情况,发现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查处,决不姑息,以儆效尤。
(四)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构筑威慑防线。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监督武器,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同时,要深入监管场所,掌握看守所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掌握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发案规律,畅通在押人员的举报、申诉渠道。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一定要认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严肃立案查处,并与法院沟通、协调,形成打击监狱职务犯罪的合力,形成“不敢犯”的威慑态势,让潜在的腐败分子明白“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构筑法律威慑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