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之所以实施其职务犯罪,无不与其心理因素有关。
1、贪欲与权力的心理因素。首先,贪欲将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人的一切行为总是由动机支配的,而动机则来源于需要,因此,犯罪心理起因于贪欲;某些国家公务人员被物质、金钱迷住了心窍,为贪图享乐,个人私欲便恶性膨胀起来,贪婪地去追求个人需求,当自己有限的合法收入满足不了日益膨胀的贪欲时,就会设法用非法手段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由此形成犯罪心理。
其次,贪欲与权力相结合,将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国家公务人员均担负着一定的职务,拥有大小不等的权力,其职务虽然与犯罪并无本质上的联系,却为实施其犯罪提供了机会和便利条件,而对其犯罪的实施起推进作用的便是其贪欲,因此,贪欲不仅导致犯罪心理形成,而且还以权力作为其阶梯,即贪欲一旦与权力相结合,便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2、意志薄弱、心理失衡的心理因素。首先,外在的种种消极因素不断地对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产生着影响,而公务活动中的种种不当利益又对其构成诱惑,使其意志日趋薄弱,心理日趋失衡,由此引起其内部心理结构的变化,并进而导致其手中的权力发生病变,成为其实施职务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其次,放松思想改造是其内在原因,使其个人主义恶性膨胀,违法犯罪心理日趋强化、加之不正之风、攀比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最终使其步入职务犯罪的泥潭。
3、法制观念淡薄、罪责感差的心理因素。这种心理因素,对行为人产生、强化,实施其犯罪决意具有重大作用。
首先,特权思想对其罪责感差产生影响。某些国家公务人员对其职务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一旦发生病变,就会发展成特权思想,从而滥用职权,有恃无恐,胡作非为;而被害人方面由于受职务犯罪主体所掌握的权力的威胁,总是表现得克制、忍让,不敢轻易抵制和反抗,这就更助长了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权思想;职务犯罪主体在无所顾忌、毫无心理压力的情况下,其罪责感荡然无存,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其次,职务行为的“合法”形式对其罪责感差产生影响。职务犯罪总是以一定的合法权力为其前提的,这常使职务犯罪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欺骗性,使行为人有恃无恐,一旦达到既可欺人又可自欺的程度,其心理上也就无罪责感可言,因而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再次,从众心态对罪责感差也具有影响。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的蔓延,必然影响国家公务人员的心理,使某些人产生从众心理,进而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罪责感,甚至感到心安理得,因而也就较易实施其职务犯罪。
4、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的心理因素。这一心理因素巩固了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决意,增强了其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自信心。
首先,其特殊身份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主体往往主观臆断,自恃身份特殊,自认为其行为具有“合法”的外衣,其手段诡诈隐蔽,因而往往自欺欺人,以盲目的安全感代替其内心的恐惧感,进而实施职务犯罪。
其次,关系网的保护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主体都拥有一定的权力,其活动能量和交往能力均较强,平时就注意营造关系网,请客送礼,贿上买下,一旦案发,受其腐蚀的领导干部往往设法为其通风报信、包庇开脱,甚至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干预司法活动。
再次,打击不力对侥幸心理具有影响。职务犯罪往往受到权力的庇护,有的甚至查不了、扳不倒;有的又因案情复杂,政策、法律界限不明,难以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普遍偏轻,这些打击不力的现象,更助长了职务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致使其一犯再犯,直至酿成大案、要案,最终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