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五千万元。一审宣判后,岳某提出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0年5月26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岳某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岳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和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岳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岳某案同案犯银志伟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同日也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