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追究没有规定专门的诉讼规则,需要确立更有利于检控的诉讼规则。
1、在证明责任方面,效仿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对黑社会犯罪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明确规定某些事实(如参加黑社会集会、参加黑社会举行的仪式等)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而黑社会分子互相使用或被称为某些头衔或代号(如“大哥”、“老大”等),可以作为对其充当领导职责的推定,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被推定者的反证才能被推翻。
2、在证据规则方面,一方面加强证人证言的效力,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证人因害怕黑社会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可以采用事先录音、笔录等形式作证,之后在法庭上宣读。另一方面扩大证据收集手段,“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利用电子监控、控制下交付等秘密侦查手段搜集证据,是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措施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多是职业犯罪,具有较强的自我应变及预防能力,有着较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和措施。因此可以授权侦查机关利用秘密调查手段进行,当然,秘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只有事后经司法当局批准方能生效。
3、在证人制度方面,首先,借鉴香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的规定,在对严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诉讼中,以立法来规范证人的作证行为。法律赋予有关机关强权,使证人作证真正成为义务。其次,由公安机关自始至终承担证人的保护工作。再次,对无论是污点证人或是卧底证人还是普通证人的资料一律采取严格的保密制度。最后,对污点证人,澳门法律规定了从轻处罚和特殊的再审制度,在大陆可以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确立诉讼行为不公开的制度;对特定罪犯采取羁押措施,切断其与外界的联系;对嫌疑犯的财产进行扣押以防其利用所拥有的财物大肆活动以及建立专门的特警反黑防爆机构。这些都是澳门反“黑”刑事程序法中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