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朱某等其他被告人、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是准确的、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何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该组织一般具有如下特征:人数较多,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非法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同时,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围绕上述特征,我们对该犯罪组织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该犯罪组织已经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特征。
首先,杨某为首的被告人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确定。他们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只要领导者杨某一声令下,其他被告人就积极参加,并对杨某惟命是从,多实施绑架、故意伤害以及非法拘禁等系列犯罪行为。
其二,该组织的活动经费都是被告人杨某一伙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得的。
为了发展和壮大该犯罪组织,被告人杨某一伙不但帮助他人实施伤害、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以及其他非法行为,并从中获取酬劳、分给组织成员。而且在经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精神威胁下,还插手控制当地的铝矿开采,在鲁庄、张庄范围内的大部分铝矿中占有股份或取得铝矿控制权,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第三,被告人杨某犯罪集团,通过组织、策划、实施绑架、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致使多人受伤,具有鲜明的暴力性。
第四,该犯罪集团通过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称霸一方,形成重大影响,许多群众对他们都十分惧怕,夜间不敢随意出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根据刑法294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