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出《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作为考查犯罪后表现的依据。
《监区表现证明书》是指看守机关出具的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到提起公诉之前的羁押表现,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否悔罪,也是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的一种方式。《监区表现证明书》应当有看守机关根据每日对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进行登记并汇总,出具一个总结性的调查报告。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出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非羁押状态下,能否遵守法律的规定,证明其犯罪后是否悔罪,并且对其能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评估。《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由公安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情况的记载进行汇总。
《监区表现证明书》和《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执行情况证明书》的依据应当是日常管理情况的汇总,内容应当有一个系统的分析报告,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评价为数个等级。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同时一并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量刑证据纳入量刑建议书,在量刑程序出示,作为量刑辩论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