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认识量刑建议权的双重属性,必须先对权力与权利有所了解。根据《不列颠百科全书》与《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观点,权力对于他人的行为或对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发生改变或影响。其有以下特征:1、权力具有影响力,这是权力的本质特征。权力是一种对于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改变或对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改变的能力。但影响力并不等于强制力,权力是否具有当然的强制力,这应当依权力的主体和权力的类别而有所区分。例如行政拘留权具有强制力,而仲裁机构的权力则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权力的强制力和强制性不是权力的普遍现象,不能代表权力的本质属性。2、权力具有法定性。权力是一种由法律规定的对于他人行为或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影响力。权力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或授予,“凡法律未授权的事,权力主体不得做,否则就是越权或滥用权力”,即“法未授权皆禁止” 。3、行使主体的多元性和公共性。权力在类别上可以分为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国家权力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的公共权力,如政府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检察院行使司法权,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社会权力主要是指社会公共组织依法享有或依法行使的公共权力,如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裁决权,律师协会享有对律师进行惩戒的权力等。由此可见,权力一般姓“公”,少有“私权力”之说。4、权力是一种特殊利益。权力代表着、维护着国家、公共机构和社会民众的利益,是高于普通民众的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公共利益。
权利的概念可以分别从抽象意义和具体意义上去界定。在抽象意义上,首先权利与自由有关。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④]。“权利就是自由”的观点是西方对于权利的主流认识。其次,权利与利益有关。在英美法上,权利本身就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利益”。耶林认为,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才是权利 。再次,权利还与正义相关。《布莱克法律词典》中权利的概念:“权利,作为名词,在抽象意义上,是指正义,道德上的正确性,或者与法律规则或伦理原则的和谐型。”权利除了自身就是正义之外,所有权利的依据是赋予实在法以正义品格、道德内容的伦理原则与实在法的综合体。在具体意义上,权利通常被界定为可以自由作为的能力。《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权利解释为:“作为名词,在具体意义上,是指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并附加于他人之上的影响力、特殊利益、能力或要求。”该解释从不同角度折射出权利的多重内涵:在是否会给他人带来影响上,权利是影响力;在是否属于利益范畴上,权利是特殊利益;在是否可以对于相对人提出主张上,权利是能力或资格,又是要求。
权力与权利也有着明显的区别:1、权力的影响力大于权利的影响力。首先,权力具有“公”的性质,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权利所没有的公信力;其次,权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具有强制力,如法院的裁判权,而权利不具有强制力,权利人在其权利不能实现时,只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借助公共权力保护自己的权利。2、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依据,而权利并不全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未授权皆禁止”是相对于权力,“法无禁止即自由”是相对于权利。3、权力是不可放弃的,而权利可以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