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间的意思联络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学界对于意思联络的概念和作用存在多种阐述。如“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也有学者强调意思联络的主观性特征,“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联络……有无主观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
还有观点认为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倾向。意思联络是维系共同故意的纽带……如果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数个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学者还提出意思联络具有特定的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作用,一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产生共同犯罪的认识,二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意志。”
另有学者指出,共同犯罪人意图的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与他人一起实施同一犯罪。这是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意志上的意思联络。
大陆法系中共同犯罪理论也特别强调共犯之间意思联络的意义,“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由于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
“共同正犯的行为者对于自己去实行的犯罪当然必须要有故意,并且必须要存在关于相互利用的特定违法行为的意思沟通。”
前苏联学者特拉伊宁也指出,“不要求各共犯之间有一定的主观联系,就必然把刑事责任建立在几个人的不同行为客观巧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必然会导致所发生结果的客观归罪。”
首先,意思联络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一个范围而不是一个点面、是动态过程而不是静态存在;其次,如果说共同故意包含了认识与意志的主观要素,那么意思联络就是实现这一主观要素交互作用的客观要素,因为意思联络功能偏重的是行为支持而不是心理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