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由于过失已经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掩盖罪行,逃避罪责,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追求新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上便明显的表现出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例如,某甲让刚满三周岁的小女儿站在厕所门口等候,自己进厕所小便,出来时见女儿满脸是泥,又见旁边站着一个六七岁的小男孩,以为是该男孩欺负了自己的小女儿,便愤怒地拉住小男孩的胳膊甩了一下,不料用力过猛,小男孩被摔倒在地,头正好撞在一个石头上,立时昏了过去。某甲以为小男孩已经死亡,为了掩盖罪行,他把小男孩抱进附近一个草棚里,用稻草盖了起来。正盖稻草时,忽见小男孩动了一下,某甲怕小男孩醒来会指认自己,便产生了杀人灭口的心理,于是,某甲搬起一块大石头,照小男孩头部连砸两下,害怕小男孩不死,又搬起一块石头压在小男孩身上,这才离去。在这个案件中,某甲最初将小男孩甩倒在地,头撞在石头上导致昏迷,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的,应构成过失伤害罪,因为他在一气之下,没有想到会把小男孩甩倒,更没想到小男孩的头倒会正好撞在石头上。但是,当他搬起石头照小男孩头上砸的时候,其故意杀人的犯罪心理就清楚地显露出来了。也就是说,他明知这样做会发生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并且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小男孩死亡的结果,又是为了杀人灭口,以掩盖前边过失伤害的罪行。可见,某甲故意杀人罪的心理,是在其构成过失伤害罪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此种情况也属于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对某甲应按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罪。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转化的定罪问题,是要解决当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之后,是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还是故意、过失二罪都定,实行数罪并罚?过失犯罪已转化为故意犯罪的,原则上应只定故意罪,不数罪并罚。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也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具体讲来,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都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而且故意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造成的结果的加重,或者过失造成的结果是对过失引起的某种严重危险的实现,应当只定故意罪,不定过失罪。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只追究故意罪的刑事责任,过失罪被故意吸收,不实行数罪并罚。比如,司机开车不慎将行人撞成重伤,然后驾车逃跑,放任被害人死亡,而且被害人确实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又如,某甲大男子主义严重,经常打骂妻子。一日又抡起一只凳子向妻子打去,妻子慌忙一躲,头正巧撞衣柜角上,当即昏了过去。某甲又悔又怕,觉得无法向妻子娘家交待,便决定伪造妻子自杀的现场,将妻从10层楼上摔下,致妻子死亡。类似这样的案件,都可以只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再追究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如果过失行为和故意行为不是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是对故意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加重,这种情况,应当既定故意罪,也定过失罪,实行数罪关罚。例如,汽车司机因超速行为将一行人撞死,为了逃避责任,以更快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撞死一人。该司机前次撞死行人主观上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次又撞死行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构成主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也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二〕量刑。研究过失犯罪向故意转化的量刑问题,是要解决是否因为“转化”而对行为人从轻或从重处罚。不论对过失犯罪还是对故意犯罪,都不存在因“转化”而从重处罚的问题。因为这种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不论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不比一般的过失、故意犯罪更为严重。是否应当从轻处罚,则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只有对由过失转化的间接故意犯罪才可以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在间接故意犯罪情况下,行为人只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且只是放任而不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在客观上危害结果也确实存在着发生与不发生两种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比直接故意要小一些。加之这种间接故意是从过失转化而来的,而过失又是事出有因的,因而对这种间接故意可以从轻处罚。直接故意在主观上是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在客观上存在着发生危害结果的必然性,这说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十分严重,因而不应当因其是转化的故意犯罪而对其从轻处罚。在个别情况下,如果还需要追究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话,对过失犯罪也不能因其又转化为故意犯罪而从轻处罚。因为它在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上与一般的过失犯罪并没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