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表达式有以下几种:1.“认识到一定会发生……希望发生……”,这是直接故意的一种情况;2.”认识到发生可能性……希望发生……”,这也是直接故意;3.“认识到发生可能性……却放任发生……”,这是典型的间接故意;4.“认识到一定发生……却放任发生……”,这到底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直接故意也不是间接故意而是处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一种状态,在我看来,这种情况仍然是直接故意。
在明知确信结果一定发生,即结局具有唯一性的时候,行为人还是放任吗?当危害结果必然发生的时候,行为人不可能放任,因为放任一定是有选择的,结果可能发生,可能不发生,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如果一定发生并且不违背其本意,这还是放任吗,不是,这只能是希望。
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经典案例:甲仇恨乙,在一次爆破施工时,甲负责合闸爆破,乙、丙两人负责爆破前清理现场。甲决定提前合闸炸死乙,他明知丙也在现场,一合闸爆炸,乙、丙都要死,但甲杀乙心切,仍提前合闸,炸死了乙、丙。在这个案例中,甲犯罪的认识因素,是明确认识到只要提前合闸便会发生乙、丙均死亡的整体性、单一性的危害结果;其意志因素,是追求这个包含了乙、丙死亡的整体性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甲杀乙心切,希望乙死亡的心理态度非常强烈,这种强烈的犯罪意志压倒了一切,从而导致甲产生了将丙与乙一块儿杀害的犯罪意志。当然,在希望乙、丙死亡的心理态度上,甲希望乙死亡的心理更强烈,希望丙死亡的心理较弱,但这并不影响甲对丙的死亡所抱有的希望心态。
综上,我认为不存在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中间状态,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能够概括故意的所有状态,即所谓的“认识到一定发生……却放任发生……”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这种“放任”只能是追求程度较弱的“希望”。
在我国,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研究散见于刑法教科书和著作中,但专著很少。在罪过形态中,更多的学者将目光聚焦于故意与过失上,特别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研究,在写这篇论文的过程中,我遇到了专门资料难找的困难。不过,在大量的收集资料的过程中,我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了新的认识、新的理解。我想,因为刑法总则中的一条规定,就有了如此多的争议和碰撞,这是我国刑法学者学术自觉性的充分体现,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希望,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制的内在要求。
①《辞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96页。
② 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页。
③ 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167页。
⑤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⑥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本社2000年版,第165页。
⑦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5页。
⑧ 赵秉志:《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第一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⑨ 高铭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48页。
⑩ 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